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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新规下月起施行

时间:2018-06-28 08:35 浏览: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等予以明确。《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据预计,届时将惠及我市3万多家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年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的项目。而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据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但并未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规定和具体解释,加上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征纳双方有时会因如何认定税前扣除凭证发生分歧,这不仅会增加企业的税收风险,也为税务部门进行税收执法带来不便。

  此次发布的《办法》,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明确规定了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以及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并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外,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还规定了补救措施。

  “这意味着,今后税前扣除凭证有了明确的认定管理办法,这将有利于消除征纳双方的分歧,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敦促纳税人进一步加强自身财务管理等。”该负责人称,《办法》实施后,适用的纳税人主体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将惠及我市3万多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