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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工期延误怎么办 住建部门给出指导意见

时间:2020-02-20 02:51 浏览:

  日前,市住建局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给出多个指导意见。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分别承担。

  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引起工期延误的,根据《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针对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工程,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担。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在疫情解除后,随着大量工地的集中开工,如因用工紧缺、主要建筑材料需求集中猛增,引起人工单价、设备、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是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应予以调整。合同约定不能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二是设备材料价格的风险,合同中有约定材料设备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未约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或原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明显显失公平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 (巫晓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