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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公布

时间:2023-05-20 01:03 浏览:

  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陕西省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所称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和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是国家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有效补充。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

  履行开展防火巡查、参与群众危难救助工作等职责

  《办法》中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设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和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省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队伍建设方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消防救援站数量和布局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和建成区面积超过4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2万人以上的其他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应当建立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的区域;其他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地区。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日常驻勤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70%。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开展防火巡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扑救城乡火灾,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以及地震、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建筑坍塌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群众危难救助工作;指导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办法》中规定,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由省、设区的市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单位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依法与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相适应,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不低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预备消防士工资标准,消防文员的工资标准参照上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体执行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现场救援补贴标准,发放现场救援补贴。

  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所需的经费由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予以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专职消防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政府专职消防员交通出行、就医、子女入学、参观游览、住房保障等优待标准按照消防救援机构有关标准执行。

  华商报记者 郭蓉


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