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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将借条复印件归还债务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否消灭?

时间:2021-06-16 02:19 浏览:

  福州5月20日电 (王夏羿 翁云莺)债务两清后,债权人持借条原件起诉债务人要求支付巨额利息与违约金,法院会如何判?近日,福州鼓楼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6年3月2日,被告蒋某某向原告黄某借款20万元整,利息为每月2%,于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双方约定,如上述欠款不能按时归还,被告愿意自2016年12月30日起,按照每日5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原告。2016年3月31日、4月29日,被告通过银行分别向原告转账4000元,2018年9月30日,被告将20万元借款本金归还原告,但拒绝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福州鼓楼法院,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2.4万元、违约金3.17万元,合计15.57万元。

  庭审中,原被告都声称有借条原件。经比对,原告才承认给被告的是借条彩色复印件……原来,原告黄某向被告蒋某某催讨借款时,被告蒋某某称如果借条原件不给他,他就不偿还本金,故原告将借条的彩色复印件及原告打印的银行流水清单交予被告,蒋某某随即偿还了本金,但借条原件仍在原告手中。被告称原告将足以以假乱真的借条彩色复印件当作借条原件交还被告,应视同返还借条原件,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已经结清。

  那么,原告黄某主张的15.57万元利息及违约金是否应得到法院支持?福州鼓楼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没有将借条原件还给被告,而是将借条的彩色复印件交予被告,也没有告知该借条是复印件,被告误以为原告归还的是借条原件而将借款本金20万元转账归还给原告,现原告又以被告未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为由起诉被告,原告这一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请福州鼓楼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中,债权人在起诉时并未表明其向债务人归还的借条为复印件,在债务人拿出借条后债权人承认该借条为双方协商还款后将原件彩色复印后交予债务人的,这一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且在社会交往中,因为彩色复印件容易与原件产生混淆,给相对人造成错误的认知,没有必要刻意对书面文件进行彩印,交易一般不会使用彩色复印件。本案讼争中的借条彩色复印件在肉眼视觉上与借条原件基本无差别,很容易使人误以为就是借条原件。

  民间借贷中,债务人在还款时,正确做法是要保留还款证据,如果是分期还款,每次都应当要求债权人出具收条证明还款事实,如果一次性归还借款,债务人应确保向债权人要回借条原件的同时,并由债权人出具收条。如果部分还款,也应与债权人协商修改借条或者由债权人出具收条。同时还款时最好不要直接交付现金,不然容易陷入口说无凭的困境,最好使用银行转账的方式,留下还款凭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