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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患纠纷咋维权?西安市卫生监督所提示:切记收集完整病历资料

时间:2022-06-02 07:48 浏览:

  医患纠纷经常发生,一旦发生医患纠纷或者医疗事故,患者及家属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吗?西安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提示,切记妥善收集保管完整的病历资料。

  据西安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介绍,在日常处理投诉和一些案件时,经常遇到患者家属不知道该如何维权,没有保存相应的资料和证据,没有依法进行尸检,以至于最后维权陷入困境,不能依法获得赔偿,造成了严重损失。

  “《民法典》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很多新规涉及到医疗损害赔偿的标准、医疗损害的认定等医患纠纷问题。 ”西安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于大家最关注一些问题进行了解读。

  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患者遭到人身损害时,可以要求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医生承担还是医院承担?医院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将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通常是过错责任,即医疗机构或人员在诊疗期间如果存在过错,则一般需承担相应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三种情况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诊疗规定的;2.隐瞒或者拒绝提供与争议有关的病历资料的;3.丢失、伪造、篡改或者非法销毁病历的。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对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作了特殊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或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而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向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生产者、供血机构或医疗机构要求赔偿。患者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的,医疗机构有权在赔偿后向责任药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生产者和血液供应机构要求赔偿。

  什么情况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三种情况医疗机构免责: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按照诊疗标准进行诊疗的(本条情形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医务人员在抢救危重病人等紧急情况下履行合理的诊疗义务;3.当时医疗水平 。

  一旦发生医疗损害纠纷,建议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医患双方可以就纠纷问题进行协商,医疗机构的调解部门一般设在医务部或医患沟通办公室;

  2.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向医疗机构所在地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反映;4.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5.医患双方还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得出结论后再进行协商解决。

  执法人员提醒,一定要记得妥善收集保管完整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记录、护理记录、费用发票、出院记录等。

  华商报记者  李琳


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