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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延长7个月!

时间:2020-05-11 08:02 浏览:

再延长7个月!

5月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将此前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

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

由2020年5月31日

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

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4月30日

根据两部门此前发布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